我单位(长春)为公益事业单位(医院),6月25日住院处拆除至今单位没有与开发商签订过任何一项合同后者协议,只有几份拆迁意向书而已。 7月开发商给我单位每月5万元共计40万元8个月的营业损失费,口头承诺与本年采暖期回迁,现在说无法供暖,并强行限制补偿采暖费为20万元(到10年4月),再次承诺10年8月回迁。复述:院上班职工68人,占地面积3679平方米,全部有土地使用证,无产权227.38平方米,意向书中新址占地2600平方米,主楼5层3500平方米,附属楼500平方米,院内面积1000平方米, 问:1、期间院领导有无确切责任,如何追究(适应的法律、法规条文) 2、单位能拿到哪些经济赔偿,如何落实(适应的法律、法规条文) 3、开发商不签订赔偿安置协议就拆除是否违法和违规 4、单位有无权利要求开发商恢复建筑物 麻烦众位了,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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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23: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