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丧偶,带有一子,儿子有大病证明,生活困难,村里为两人办理的低保,男方,丧偶,带有一子一女,儿子上学,女儿尚未出嫁,还有位单身老母亲。生活困难村里并未给办理低保待遇。2010年,双方组建新家庭,村里撤销了原女方 与大病儿子的低保待遇。请问,两个困难的家庭结合了之后是不是就不享受低保待遇了?
两个家庭结合之后也可以正常享受低保待遇,权利没有被撤销是不变的。
2013-01-15 12:06:54
有婚姻法律难题,建议立即来电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2013-01-15 22:12:21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