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单位(建筑企业)2012年承接内蒙地区一工程,2012年9月一员工因打电话从三楼坠落,随即急救至内蒙医院,2012年10应家属要求转至河南医院,期间治疗费共花费30余万元,家属花费2万余元,现家属谈及赔偿问题,病人单方面做残疾鉴定为2级。请问赔偿有什么标准??
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具体的标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3-01-18 19: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