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劳动争议已经生效(劳动争议被申请人是北京分公司),目前北京分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也没可执行财产。现在想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1、我是否可以在北京直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象是否可以将北京分公司和浙江的总公司同时列为被执行人,还是只能将分公司列为被执行人? 2、公司是私营公司,我是否可以将总公司的法人也列为被执行人? 3、公司如果存在转移资产情况,但我手里没证据的这个怎么办? 4、如果可以这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是直接写多个被执行人,还是只能写北京分公司,其他被执行人有待后续追加申请? 多谢大家,万分感激!
执行申请书中列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2013-01-22 19: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