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7月7号和浙江一知名药厂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5年,现已到期,我在6月中旬和公司谈续约问题,公司要求我按以前的条件续约(实际是降低薪酬),我不同意,于6月23日书面提出不续约的说明,并且交接完公司所有文件,但今天公司以我不续约为理由,不给我结清2010年一月到6月的绩效工资,合计25000元,理由是公司要续签,我不签,所以不给了,请问我怎吗办? 另有人告诉我说我工作满5年,合同属于自然终止,可以向公司要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是这样吗?急!请懂的朋友指点为盼!
单位与你续签合同的前提是降低薪酬的情况下,你不续签是应该有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单位也必须支付你绩效工资25000元.协商不成,搜集相关证据后,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10-07-09 1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