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成年人,无任何犯罪前科,去当地公安局户籍科申请修改姓名。假设户籍科拒绝为该公民修改姓名,理由是该公民改名字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户籍科的规定。可是,该公民认为户籍科的单方面拒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非改不可的意愿强烈,认为不需要提供什么理由,只是基于公民的姓名权一定要改。而且不惜去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告公安局行政不作为。那么结果会是怎样?有没有可能败诉或者被驳回?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及《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更改姓名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据我了解一般派出所户籍科都允许改名,但是,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严格上说,这是公民权利,无须审批,派出所只需要做变更登记手续即可),申请时需要您提交申请书,写清改名原因,一般的理由就是“重名太多,更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 如果派出所执意不予以变更姓名,您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胜诉几率较大。
2013-01-30 12:19:30
请输入解答的内容,字数在4000字以内!户籍科的规定不得违反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被驳回是有可能的,甚至不给你立案。中国的事就是这样。再简单的案子律师都不要说会胜诉。因为胜败是法官说了算。
2013-02-02 08:5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