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1年秋天,由于考虑到油桃市场疲软,自留山上已到盛果期的300余株油桃树我在进行山坡治理时进行了砍伐,同时在治理后重新栽植了市场俏销的雨花露桃子新品种,不曾想2012年春政府征地把我的自留山征用了,由于桃子是新栽的,赔偿只按每株5元计算,这样我感到十分不合理。我的山坡治理费用可以要求赔偿吗?我可以按照治理以前的油桃树标准要求赔偿吗?自留山的承包期是50年,现在才30年不到,因为新栽植的桃子在2013年就可以挂果,2015年就可以大见成效,我可以主张以后20年的利益吗?。 以上情况我如何在合乎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保护我的切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