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0年9月至2013年1月在对方处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对方2012年以前都是挂靠另外一个公司,也就是以另外一个公司的名义经营,与我的对方当事人并不是一个法人。 对方是2012年才自己注册的公司,2013年1月份突然对我提出辞退要求,未给我任何经济补偿。 我申请2010年至2011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已过时效,如果已过时效,我是否可以重新申请2012到2013年双倍工资,因为该公司是2012年才注册成立的。 如果可以主张2012年到2013年双倍工资,那么经济补偿是否就以这一年为准?未支付的经济补偿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2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