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企业干了9年,还有几个月就10年了,2008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在12月22日以书面通知我处于种种原因不在续订,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我在通知上面签了字,可我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中经济补偿中有一条,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有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为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企业只向我补偿了一个月工资,我还能向企业讨回剩下的补偿金吗?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可以不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你可以得到十个月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2008-12-25 08:26:52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08-12-25 12:5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