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笔款是2006年2月,由甲、乙及丙的母亲生前单位发的抚恤金(父亲早已去世),乙是无行为能力的智残人,按规定抚恤金是给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应当全部给乙享用。但甲领取该笔款后占为己有,未给乙分文。母亲去世后,乙一直由丙扶养至今,法院是于2011年4月确认丙为甲的监护人的。丙代理乙起诉甲返还该笔抚恤金已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丙现在想再代理乙起诉为乙要回7年应得的利息,不知是否能得到法院的继续支持?利息应如何计算?谢谢各位律师!
您好,可以提起法律诉讼
2013-02-06 10:44:53
利息不支持
2013-02-06 10:54:05
利息要求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2013-02-06 11:10:40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