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还有半年才到期,房主却以合同约定事项的第四项:如因出租方原因用房,需提前一至二个月通知承租方,因市政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出租房按市政规定时间提前通知承租方,并由出租方向承租方退还剩余租金,出租方不承担其他责任。现在的问题就是:对方现在称要用房子,叫我们搬家,也不说什么理由,也不承担搬家费用。请问从合同约定事项看,对方有没有权利这样做。 政规定时间提前通知承租方,出租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既然你和房主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房主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一至二个月提前通知你,并退还剩余租金。这样,你必须在一个月之后搬家。至于搬家费用,房主也可以不承担。
2008-07-01 10:05:42
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本案中你和出租方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期限条件,该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但出租方应给予你必要的准备时间。
2008-07-01 14:15:21
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但出租方应给予你必要的准备时间。
2009-02-21 14: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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