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妻子2012年由于感情破例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我们有一儿一女,大儿子八岁,小女儿两岁离婚时妻子对子女不要,协议也写子女归我抚养,妻子有探望的权利,妻子不支付抚养费。现在妻子想反悔想要走女儿,如上法院妻子能要走女儿吗?如果真要走的话我可以要我对女儿的抚养费吗?
您妻子想反悔想要走女儿,如无特定情况,其要求法院不支持。
2013-02-11 18:35:08
你们的离婚协议是依法生效的,你妻子无权要走女儿,应该由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2013-02-11 21:05:04
如无特定情况,其要求法院不支持。
2013-02-11 21: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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