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私立学校的教师,学校2004年8月开办以来,我就有幸加入了这个学校,2005年2月10日——2008年1月31日我与学校签订了第一次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2月10—2008年7月15日,学校没有和我办理续签合同的手续,但是我任在学校任教,2008年7月15——2009年7月15日,学校与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第二次合同,2009年7月15日——2010年7月15日学校又与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第三次合同,现在合同已到期,学校又要与我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学校就威胁我,不与我续签合同。我该怎么办?签了学校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对我以后续签合同是有利害死有害?请各位能帮帮我,我该怎么办?因为我不想伤了和气!
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你提出该请求后,单位应该与你签订,单位不予签订,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鉴于你不愿意伤和气,你只能与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等到工作满十年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10-07-10 16: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