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的被申请人及其公司与某单位的供货款,现在已进入执行阶段。但是某单位在保全后将该款给付债务人,理由是虽然业务员是同一个人(已连续向该某单位供货三年,有证据表明该业务员与被申请人及其公司通话频繁,手机短信表明有业务方面的信息交流),此订货协议不是与被申请人及其公司签订的。而是用另外一家公司的名义签订,签订此次协议时该业务员没有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公司信息,导致某单位一直认为还是与被申请人及其公司签订的订货协议。以何种理由和法规追回并执行这笔款项?
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追回这笔款项。
2013-02-24 15:37:50
请告诉判决的内容来为你分析。
2013-02-24 15:50:09
建议带资料来律师所详谈
2013-02-25 12: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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