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一楼为商用,二至五楼为住宅,现一楼拟开设一洗浴中心,装修已近尾声,装修过程中有挖浴池、拆内墙、在后墙墙体上打洞用作排气、将窗户改为门用作消防通道等行为,已造成二楼平台及墙体多处裂缝。请问法律法规对居民楼下建洗浴中心及房屋装修等有没有规定,如开设洗浴中心需要经哪些部门审批?
如果对二楼用户造成损害,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向城管反映一下。
2013-03-02 10:18:42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