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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

咨询者 : fa436907 - 上海     时间 : 2013-03-02 11:57:59    状态 : 已解决



我想问,在单位签了试用期三个月,自己不想做了,然后单位不给走,说一定要做满三个月,不然就打官司,是这样的嘛?劳动法有这样规定的吗?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刘江   [四川]    18982893232

自己随时可以走人。

2013-03-02 12:17:13

刘宏耀   [上海]    13818955168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内你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单位没有权利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你的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

2013-03-02 12:20:51

韦云   [上海]    13801694259

签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辞职即可。 单位因此扣工资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2013-03-02 12:29:27

于佃亮   [上海]    13817943626

提前三天,告知走人。

2013-03-02 19: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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