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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女方户口所在地征收所得费用算不算共同财产?

咨询者 : a183434741 - 湖南     时间 : 2010-07-11 11:10:25    状态 : 已解决



男方为城市户口,女方为农村户口。双方结婚生子后,女方并没把户口牵入男方所在地,而是和女儿单独一个户口本,为农村户口。当女方户口所在地征收,男方想离婚分钱,请问这个女方和孩子户口所在地征收所得的补偿费用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没有权利要求平分呢? 本人焦急的等待各位的答复,在这里先谢过各位懂法并能帮助我的朋友,谢谢拉!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根据特定身份决定的,不应该划给男方

2010-07-11 10:58:55

程建锋   [广东]    137511356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2010-07-11 11:13:14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该财产和女方的特定身份有关,属于女方专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7-11 11:45:22

郭军   [北京]    13269016316

你好! 该财产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应当属于女方的专有个人财产,男方离婚时无权分割。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应当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男方负责保管属于划分给孩子的补偿及房屋,男方只是负责保管,而不是归男方所有。

2010-07-11 14:17:08

罗旷   [湖南]    13607421886

你好,属于你个人财产。

2010-07-13 08: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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