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宅院内的房屋,租给承租方作库房,供其储物和办公之用。约定租期三年,承租方对其库房有责任“做好防火、防盗和卫 生等方面的工作”。承租方承租后,在其租用的库房内存放橡胶 管等物品,但未用于办公,除进出货品外,平时均无人员值守看护,其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工作均由我来做,我曾多次敦促其设置人员看护库房均未果,也曾多次敦促其给我酬劳也未果。承租方只租用一年房屋就单方面退租了,其对提前退租违约责任认可,但对于付我看护库房的酬劳不认可,理由是没有委托我看护他的货品。我的理由是:1、承租方此前有过“现在资金不足流转,等以后资金宽裕了不会亏待你”的表示;2、承租方的库房是在我所居住并看护的宅院内,我不可能不看护。我要问的是:我的 理由能成立吗?有哪些法条能证明我的理由可以成立?请律师告 诉我,我深致谢意。时来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