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经营了一家餐馆,面积约为450平方米,因有其他项目将本餐馆整体承包租给别人经营,月租20000元/月,保证金为50000元。租金半年一付。合同签的是两年,乙方目前只经营了4个月,因经营不善要求我方解除劳动合同。合同里有一条:乙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否则需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恁期限内的租金,质保金不予退还。另一条:在合同期内,乙方因经营不善可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乙双方均同意后可终止合同。甲方需退还乙方押金和剩余租金,如若损坏甲方物品或遗失物品,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请问:1、我是否可以收取违约金,如若收取,比例为多少?2、因合同未到期,一个月的免租期是否可以收取20000元/月的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