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父亲以4万元买了本地市工商局职工名下一套70平米的房子,当时签订了合同,由于当时卖方说办不了过户手续,也就没办。合同签订若卖方办理好过户手续,买方在支付五千元。卖方房产证上写的她只有60%的产权,而巿工商局有40%的产权。买方付了4万就只拿到一个房产证。过了十多年了一直未办过户手续,现在挺担心的。请问像这样情况现在怎样办才可以过户?当时的合同只双方签字未公证在法律上生效吗?
无需公证。
2013-03-18 10: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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