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与2005年在国家划拨的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并在当年取得房产证,现在需要将此处房产转让,请问都是需要怎么办理,需要交纳土地收益金吗?谢谢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13-03-15 1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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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5 11:11:36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13-03-17 11: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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