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在进入一家民办事业单位工作的时候,在入职当天老板就跟员工签订了一份入职合同,当时听信老板的话,说签订五年合同可做永久性员工之类的话,所以当时就签订了五年,后来想想合同的内容(合同一式两份都被老板带走了)里面有一条是这样写的,如果没有到合同期满辞职的要向单位交三万元赔偿, 我自己也感觉到这样好像是不合法了,但没有找到法律依据, 还有就是当时说试用期一至三个月,目前我做了二个月多,如果现在提出辞职会不会受影响, 还有一条就是老板对好一位同事的辞职是这样规定的,好像提前三个月提出,但到期限了没有合适的人来顶替,这位同事还是不能走,这样的事情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