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在一家超市签订了三年合同,从2010年4月3号签订的合同,到2013年的4月30号。合同上面写着4月4号到10月5号是试用期,我从2011年4月份就有年假了,到现在2013年4月,我也休年假了。但是我不想再续签合同了,他们要我还出休年假的时间,这合法吗?我是2010年3月份到那去实习的,先实习了一个月再签订的合同,那一个月不算年休我感觉是正常的,但是后来的试用期六个也应该是算在可以休年假的里面的吧!
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2013-03-20 15:00:16
2013-03-19 22: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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