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武汉一家民营企事业4S店的财务工作人员,应聘职位为出纳。本人与公司签定的合同期限为三年(但合同未发给本人持有),隐约记得签定时间为10年7月头。由于对公司的工作强度与薪酬方面问题的安排提出疑意,即遭受到一系列报复性地工作安排。公司已让我移交了手头所有工作,但又拒绝安排新的工作。现离合同期满尚差三个多月,公司想避免支付解除合同的赔付金,既不安排工作,又不愿提出辞退,只提出要我回家待岗,每月支付最低生活费。 我在劳动合同法中未见待岗一说,本人单位薪资管理办法中也没明确规定,在此想咨询一下,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