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职工是河南省人士到浙江省义乌市环境管理处做临时环卫工人,主要负责拉运垃圾(机动车辆),在2010年7月10号倒垃圾的时候从车上摔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律师这种事故应按什么事故处理的? 死者年龄53岁,妻子54岁,父母亲都已70多岁,儿女都已成年。 现在家属在和公司谈赔偿事宜,公司初步意向只肯赔十几万,家属感觉太少。这种情况是按照工亡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工亡赔偿只能补偿48-60个月的工资,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补偿20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别巨大。另外,家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这些吗? 死者农村户口,这个赔偿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区别大吗? 具体怎么索赔,索赔多少?请朋友们给点意见。如果双方赔偿差别过大,谈不拢,是否应该打官司?胜算大嘛?如果找律师,应该怎么去找?
属于工亡,可以得到下列赔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7-14 23: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