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律师你们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是2000年9月份,来到用人单位从事厨师工作至今,当中无任何《合同》和《口头协议》签订,现在单位让我和他签一个《非全日制合同》我没有签,我看了劳动合同法第14条,我好像符合当中的一款,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但单位出示了一张2009年《非全日制用工表》那上面有我的签字,和2009年到现在开资的工资表名头是《非全日制》,两项上面都有我的签字,我的这种情况算‘无固定期限’呢还是算‘非全日制,如果单位不用我了,我能得到补偿吗?他出示的那俩项在法律上生效吗?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