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隐瞒我和我的家人自己有过婚史并且与他人一个孩子的事实与我结婚,现在她为了她们的孩子起诉和我离婚我是否可以要求她赔偿精神损失费,至于费用怎么要。
1、按现行婚姻法规定,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的属于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她隐瞒婚前的有孩子的事实,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离婚时丈夫不得据此要求赔偿。
2013-03-29 17: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