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个女人在我姐经营的桑拿店里面上班,而且她们什么时候上班或者今天上不上班是自由的,她们是别人找来的;我姐跟另外一个人共同是这家店的负责人,跟小姐上班所得收入是三七分的,;经营时间只有七八个月,我姐读到初二上学期就辍学,不懂法律;请问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吗?属于组织嫖娼卖淫吗?如果触犯了法律法院会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姐的行为可能涉嫌引诱、容留、介绍罪。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7-16 17: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