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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 : fa125985 - 河南     时间 : 2010-07-16 18:16:30    状态 : 已解决



有几个女人在我姐经营的桑拿店里面上班,而且她们什么时候上班或者今天上不上班是自由的,她们是别人找来的;我姐跟另外一个人共同是这家店的负责人,跟小姐上班所得收入是三七分的,;经营时间只有七八个月,我姐读到初二上学期就辍学,不懂法律;请问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吗?属于组织嫖娼卖淫吗?如果触犯了法律法院会怎么判?

  最佳答案

殷国丰律师   [北京]    136113656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姐的行为可能涉嫌引诱、容留、介绍罪。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7-16 17:16:56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席公民   [北京]    13901014007

关键看你姐是否明知她们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如不明知就不构成,明知就构成。

2010-07-16 17:17:48

孙红斌   [河南]    13700808852

构成,你姐姐作为桑拿店负责人之一明知并且提供场所同时收取提成,情节轻微的,一般会在3年以下判处

2010-07-16 17:31:53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明知的情况下,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可能行政处罚或教养,情节严重时涉嫌犯罪

2010-07-16 18: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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