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纠纷!法院立场公正吗? 2007年原告(我方)承租了被告选矿厂,合同注明,被告要保证手续齐全。 事实:当时原告并不知被告无安全许可证,直至2008年7月和2008年8月安监局先后2次勒令无安全证的厂矿停产,但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偷偷生产,直至2008年10月安监局最终勒令停产。在此之前原告确实经营不善,但并无停产打算,还于2008年9月预交了9万元电费。 原告提供了2008年7月和8月安监局就无安全许可证停产的证据,并没有提供10月份安监局最终勒令停产的证据,目的是想向被告索要从2008年7月后的租金赔偿。 而被告提供了2008年7月和2008年8月底安监局要求停产后,原告始终经营的证据,及2008年8月底,由原告股东签字的财务分析报告,该报告显示,原告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并未显示7月和8月因无安全证对生产的影响。 目前法院调解立场为,原告停产原因为经营不善,而非被告没有安全证所致。 请教各位律师,法院立场是否合理?作为原告现在怎样才能扭转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