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感谢您回答我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出国时跟公司签署了试用期协议,试用期6个月,工资2500,等试用期过后工资为8250,试用期的也补齐。来之前口头保证每周休息一天,到了这边也不给休息,协议上应该写清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但是都没写,只写了乙方要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我应聘的是翻译,但是来这边之后既让我干会计又让我干翻译,每天事情很多,现在我身体不好经常生病不想继续干了,但是公司扣了护照不让走,让我赔偿公司来回机票、签证费、保险费、国外申请工作配额费用以及国外办理工作签证费用,一共3.2万人民币。 我签署的试用期协议上写了 如果因乙方原因提前回国,乙方需要赔偿来回机票和签证费等,有一个“等”字,所以公司现在把所以费用都算上了。我是因为身体原因要求回国,而造成这个原因也是因为公司安排的工作太重,我现在不上班了,公司也拖着不让走,我想问问我应该怎么办,是不是应该寻求大使馆的帮助? 公司跟我签署的试用期协议很多都不符合劳动法,劳动法规定的内容协议上都没清楚写明,例如职位跟工作时间什么的,而且还没签署正式合同,正式合同是两年,但试用期就给我规定了6个月,按劳动法两年以下应该不超过60天,而且试用期工资2500,也不是正式工资的80%以上,现在公司不但不想补齐我应得的工资,还要求我赔钱,我现在跟公司说我工资都不要了,只要求回国,公司也不同意,所以我想问问,我应不应该赔偿公司,如果我先赔偿了回国,回国之后打官司有胜算吗?这个钱还能要回来吗?我现在在国外比较着急,希望可以尽快收到您的回复,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