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连锁饰品做店长,2最初是店员2月份时时任店长离职,随后我被任命为店长。前任店长走后我接手时公司盘存发现少两万余,于是公司扣除前任店长两月公司,并且报案调查,但是公司三月盘存说又少三千元库存,结果把我三四两月份的公司全部扣除,并且口头通知把我辞退。因为之前盘点就存在领导把之前的损耗遗留下月,所以我想问下,我是否可以要回自己两月的工资,并且要求公司赔偿!
这是以前遗留的问题造成的,属于公司的管理问题,不能强加由你承担责任,你可以要回这两个月的工资,同时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对你进行经济赔偿。
2013-04-08 06: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