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款: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请大律师详细解读一下。 其中“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和“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可以分开来理解吗? 我来举例:某单位原当事人,已经退休。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他完全知道原当事人所做的违法的事。而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他认为:这个责任不是他的,所以不参加应诉,他委托了一个与审理该案子的法院关系相当密切的律师单独参加诉讼。 那么。我在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可否依据这条“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的”理由,,向检察院提出“抗诉”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