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爱人均已48岁以上,由于身体原因,二十年前我们收养了我侄女,至今未办领养手续,请问我现在还可补办吗?又如何办理?
最好咨询当地民政局。首先应符合收养条件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都需要补交哪些手续,民政部门更清楚
2013-04-10 17:33:45
询福利院
2013-04-10 18: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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