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公外婆一共有四个子女,我母亲为幺女。 我和我母亲自出生以来户口一直是和我外公外婆在一起的。 我们家的房产证上一共有五个人的名字。我外公(现已故)、我外婆、我母亲、我、我父亲(现已与我母亲离异)。 户口本上只有三个人的名字。我外婆(户主)、我母亲、我。 我们家的情况是口头默认由我母亲负责照顾外公外婆,而后他们的遗产(主要就是位于闸北区的一处两室一厅的公房 注:产权已买下)由我母亲继承。 但是并没有做过遗产公证,先外公已经亡故一年有余。外婆又因为性格脾气变的敏感不愿意去做遗产公证。 如果这样的情况一直保持到外婆亡故,我外婆的其他三个子女是否在法律上拥有房屋的继承权?并拥有多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