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 我是一个原地方国营的合同制员工,2003年企业经营不善,被民营企业接管,但公司名称仍然继续保留。但是现在企业正在办理破产手续,所在企业老板以公司负债等借口,不给工人按照每满一年工龄计发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请教高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如何办理?
不合法,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
2013-04-21 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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