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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谁为主?

咨询者 : fa450680 - 江苏     时间 : 2013-04-15 17:09:28    状态 : 已解决



你好!我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董事任期为4年,公司法规定为3年。现在是否要按公司法修改合同、章程?有矛盾的地方以谁为主?谢谢你!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陈建平   [贵州]    13885028682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无需修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董事任期为4年

2013-04-15 17:24:55

刘建平   [江苏]   

按公司法修改。

2013-04-15 18: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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