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6年经全县统一招工考试,经县劳动部门批准被(国企)单位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劳动部门及单位签订10年劳动合同;至2000年劳动部门及单位与我续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1年7月由于国企改制,单位对外租赁,单位及租赁方均无工作岗位安排给我,直至2005年单位以单位对外租赁无法安排工作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书上没有劳动部门的印章),并按320元/年为经济补偿金发放,也领取了失业金。现在单位宣布破产,我还能要求单位给我发放安置费及医疗保险金、住房补贴金吗?我现在还是合同制工人吗?
解除劳动关系后,你已经不是该单位职工。
2013-04-16 12: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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