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2月28日入职,直到今天共2年5个月,可是公司一直没给我上保险,其间2009年3月让我签了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是2008年4月到2010年4月), 但都由公司保留,不给我,我都不知道合同内容了。不过现在我能拿到合同,两份都在一起只有我得签字,工司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应该视为无效合同,这个时候我可以把这两份合同“偷”出公司吗,然后举证公司没同我签定劳动合同要求赔偿两倍工资。请问我这样犯法吗 这个毕竟是个无效得合同,而且我要不拿出来得话,到我举证公司没给我签有效合同时,公司肯定自己又会把章盖了 那我就没有证据了 还有我现在工资1800元 公司给我上保险得话要多少钱,基数按什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