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东莞一家知名企业工作,刚大学毕业,公司要求三个月实习期,月薪3000,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8点上班,中午20分钟吃饭时间!晚上30分钟吃饭时间!然后直接加班,请问这样合法吗??已与公司签合同,是正式员工,公司把我们当成如此廉价的劳动力我们该如何维权,是不是在这一块法律还存在盲区,谢谢
法律在这一块规定的很清楚,在国务院规定每周五天工作制后,就是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如果要加班应当和工会及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加点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2010-07-19 19:30:21
广州沈建魁律师13760769768答复如下: 不合法,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天加班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8小时之外应当支付加班费。如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你可以联系本律师。
2010-07-20 09: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