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 申诉人由于工作原因至“7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仲裁,裁决如下:1、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5元,支付所欠申诉人工伤津贴19840元。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诉人安排申诉人工作。 第一条已执行了,可第二条还没执行,已经快五年了,这怎么处理?
一、被申请人如果没有全面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应当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是两年,而仲裁裁决生效都快五年,你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法院不会受理你的执行申请。 三、如果用人单位五年来一直没有安排你的工作,而你又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建议: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单位向你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8-12-27 21: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