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一朋友想开一家文化公司,组织身边四个朋友(包括我)集资30万,注册了一家公司,取名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但工商注册时银行入资只有15万,另外15万作为公司前期装修采购电脑耗材等办公用品。(刚开始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财务上也不是太懂,现在想不起来当初为什么这样入资一半)。5个股东都在公司担任职务。但之后两个月,因人多意见杂产生矛盾,其中一人想退出,把股份转让给我,只在公司内部写了一份转让书,并有当事人签字股东开会通过,没有到工商局备案。公司运营大概一年,我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回老家从公司离职,但股份不变动。后公司一年半的时间,因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后来又由股东重新集资,想让公司度过难关。但出资比例没有按照股份比例,凭个人经济能力 。当时也没有借条任何收据,公司还是没有渡过难关,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又一次通知让集资,我因为当时经济能力有限就没有再出钱,之后也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事情,后来听说有一人重新注资成了公司的新合伙人,(但没有到工商局备案)并且公司发展到现在也有点起色,去年年底我跟大股东打电话说把该变更的到工商局变更一下,我也就拿回原来投入的钱就行,也不会分公司的红的(当时想公司困难时候没有帮上,能拿回本钱就心满意足),他答应挺好。今年四月底又打电话给他说5.1以后去把这事情办了,他也说好的。但这两天打电话给他说过几天去解决一下,他却说当时没有再拿钱的时候已经和公司没有关系了,“净身出户”那种。是不是因为我第二次没有拿钱帮助公司就只能和公司脱离关系了呢?还有我以前投入的6万加后来集资那次1万,连本金也拿不回来了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