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台资企业上班,今年6月29号生了个宝宝,还在哺乳期,公司现在要和我解除合同,我让公司赔偿我到哺乳期满的工资合理吗?我应该让公司怎么赔偿?公司说只赔偿我每天一个小时的钱,合法嘛?
您好: 第一,原因:即要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原因。 如单位仅因为您在哺乳期就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合同,单位的做法属违法行为。但如您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结果:如果确如以上原因单位强行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您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2008-12-31 12:01:55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你可选择要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你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你上年度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2008-12-31 11: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