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在新疆塔城市额敏县妇幼保健院剖腹产下一女儿,4天后护士抱其洗澡将臀部烫伤,经治疗现基本康复。院方要求出院,我们想让院方出具一份,婴儿被院方烫伤的证明,签一份女儿在以后的生活中,因烫伤留下的后遗症,院方要负责承担责任,然后就是赔偿,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院方在位孩子洗澡过程中队孩子造成了伤害是违法的,由于孩子的年龄较小,你有权要求医院为你出一份证明,并且保证在日后发生了后遗症应该由院方负责。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7-22 13: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