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纠纷案,被告本该在一审或二审以及再审时就必须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拒不提供,且也没有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现案件经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又发回一审重审,若被告此时提供所谓的证据是否均不属于新证据?原告是否可以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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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6 14:00:13
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这些证据是否为新证据
2010-07-26 18:24:38
你好! 应当分析具体案情。
2010-07-26 21:33:47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Q Q172409632
2010-07-27 10: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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