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苏常州人,我妈妈在新世纪商城工作,新世纪商城的前身是常州市百货公司,2001年改制为常州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我妈妈是1996年就进店工作了,到现在也有11年了,今年6月30日,我妈妈的合同到期,公司以我妈妈不是公司的紧缺性人才不和我妈妈签定劳动合同,并且在公司改制时领导也没有买断工邻啊,也没有发放生活补助费,我妈妈是1965年的,是43岁,所以我妈妈这样可否付诸法律?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先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若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最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
2008-07-17 1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