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事情是这样的: 我们公司在2006年5月份时,一位仓库人员被铁门砸伤了腰部,后一直由我司支付医药费,并在受伤人员住院开始都支付每月的工资到2007年12月31日止(因为原公司因股东变更注销了公司,应算是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前也未签过劳动合同),受伤人员出院是在2006年7月份的.因为超过了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鉴定期限致后来出院后都无法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伤残鉴定,而司法鉴定又要出院小结(取出院证明),可现在又找不到这份证明了,所一直托到了现在,现在大家想经过私了,受伤人员也同意了赔偿.那公司与他们签协议时,我们是不是可以去公证处公证一下好点,还是有没有其他比较合理一点的方法?你们那里也可以代写协议书的吧?多谢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