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己于10年5月31日到期,在没收到单位续签通知的情况下,本人于10年6月28日提出离职申请,工作日前截止到7月20日。办理手续时,单位以提供本人培训费用为由 将我的岗位证扣留 不给本人,如要拿走岗位证则要交培训费给单位 ,方可拿走。这样的做法合法吗?请求解决?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由单位出资送外培训或是由第三方到单位培训,培训费用在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员工承担未满期期间的剩余费用。劳动合同已经正常按约定到期的,则员工不需承担培训费用了。单位的做法不合法。
2010-07-29 23: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