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顾客”在某美容医院做去眼袋手术,术后正常的恢复期2-12周(术前有合同,讲明可能会痛、肿、淤青等),但是该顾客第二天,邀约4个人,到医院找手术医生,说去眼袋后很痛眼睛睁不开,说眼睛做瞎了,看不到而且痛,索赔30万,并限制医生人身自由7个多小时,不给就叫媒体曝光或者通知卫生局。医生迫于无奈,经过讨价还价,给了10万了结。这是敲诈勒索吗?
根据你说的这种情况,我认为,首先是医生做这个手术有没有医疗问题,如果有,而且当时承认,那么这个过程对方虽然存在胁迫的情形,但是在与你协商的基础上所的钱财,那么我个人认为这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方就是以媒体曝光或者通知卫生局为要挟索要钱财,且你又不存在医疗手术问题等,也未承认,那么对方涉嫌敲诈勒索罪。具体要看侦查机关的侦查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2013-05-02 09: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