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 案子已结束 证明我与案件无关保证金啥时能退 可以随时只有出入别的城市吗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发布的公通字〔1999〕3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以规定得非常清楚,你可以依据这些规定,向公安关机关主张权利。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发布公通字〔1999〕39号) 第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第二十七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2010-07-31 17: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