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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前在派出所受到的殴打现在可以追求当事人责任吗?

咨询者 : HTGZ123 - 辽宁     时间 : 2009-01-02 01:04:52    状态 : 已解决



您好,我在2004年的时候被别人串通派出所的人在回家路上被抓了进去。在里面多次受到多人殴打。想让我承让我根本没有做过的事,无奈我死不承认。被关了24小时后被放了出来,但身上的一百多块钱没有还给我,还有等到我回到家的时候家里面放的很久的五百块钱也不见了。在派出所的时候我的钥匙都是所里人拿着的,他们也说过要去搜我家的,我当时不以为他们真的会去。没想到到家钱也不见了。但是不是他们拿的我肯定也没看见。 因为当时我才20岁,再加上当时我连吃饭都成问题,心里纵使有太多不满也没心思去告他们。也怕这怕那的,也不知道怎么去告他们。 但是最近我这件事不断地在我脑海里出现,也不断的想起被打的情形。也再想当时幸亏没承认或者承认的后果是什么样 我想让他们受到惩罚,绝不是为钱,只想这些人太可恶了,以后还有没有其他人受到我这样的遭遇。 我想问的是,如果我想告他们的话,现在过期了吗,应该去哪告,就是怎样一个程序?谢谢

  最佳答案

宋铁军律师   [辽宁]    13704098865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派出所的民警确向你所说的行为,他们构成了在行政拘留中的违法行为,你应该自受害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派出所所在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民警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但你04年发生的事到09年了在主张已经超过了时效,因此你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无法再通过法律的途径主张。

2009-01-02 08: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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